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域外格劳秀斯法学当代研究评述(2)

来源:当代会计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1-06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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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第三,“格劳秀斯国际法的神学背景”。斯塔普夫(Christoph Α. Stumpf)贡献了近年来最重要的作品:《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神学》。斯塔普夫提醒当代研究者

第三,“格劳秀斯国际法的神学背景”。斯塔普夫(Christoph Α. Stumpf)贡献了近年来最重要的作品:《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神学》。斯塔普夫提醒当代研究者们:古典的国际法思想并没有将其理论仅仅建构于“智性的真空瓶”中,而是深深扎根于悠久的传统,如格劳秀斯深深扎根于基督教法律思想传统那样。但是,由于作者过分强调这种基督教法律传统和现代国际法中的“自由诸概念”的适配性,比如同罗尔斯“万民法”思想的相融性,作者也将格劳秀斯做了片面的“自由主义”处理。只是他强调,格劳秀斯的法学思想属于现代“消极自由”相对的“积极自由”的法律伦理,而这种“积极自由”恰恰来自其国际法背后的神学支持。然而,格劳秀斯的法学理论其实不仅根植于传统的基督教法学,乃是有其更为复杂的“基督教大混乱”时代背景,其中,各种天主教和新教理论互为拮抗,如赫尔宁(J. P. Heering)所强调的:格劳秀斯的神学乃是一种宗教调和的产物,而其法学理论在某种程度上说,乃是其“护教”工作的一部分,即他试图通过法学和宗教理论的重建,以捍卫当时即将崩塌的“基督教世界秩序”。

 “研究者”角度

哈佛大学政府系教授理查德·塔克(Richard Tuck)无疑是剑桥学派研究格劳秀斯的关键人物,他不仅重新编辑修订了18世纪早期由莫理斯翻译并由巴贝拉克注疏(原注疏为法语)的著名《法权》英译学术本,而且在近年来的多部研究著作及论文中,皆实质性地推进了格劳秀斯在人文主义传统、现代自然权利等方面的法学研究。比如,在其《战争与和平的权利》中,塔克着重挖掘了格劳秀斯的法学和当时“人文主义”传统之间的关系,强调格劳秀斯赞同对基督教世界之外的“野蛮文明”,甚至对基督教世界内部违背自然法精神的属地发动战争的合法性;而在另一本重要著作《哲学与治术》中,塔克对格劳秀斯之于宗教宽容,以及超越主权的“国际间联盟”的重要性的强调,亦着墨较多;而在其较近的著作《沉睡的主权者》中,塔克提出格劳秀斯法学中至关重要的“主权”理论的“权力拟制”和“非日常”特征,而这一点与博丹具有“日常”常设性质的主权概念存在根本性的差异,这一研究无疑是格劳秀斯主权理论的最新成果。

不过,以上观点也值得推敲,比如格劳秀斯是否真如塔克所言,跟随当时的人文主义法学传统,“为国家提供了一套最广泛的发动战争的权利”?而正如《法权》绪论(Prol.29)所强调的:“必须在两个极端之间找出一种适当的补救措施,我们既不能相信一切都不允许的观点,也不能相信一切都允许的说法。”而在涉及诸如“战争权”的战争法论证中,格劳秀斯正是采用了“矫枉过正”的理论“补救”办法,为谋求实际理论效果的“中道”,而非单纯站在“战争”与“和平”的某一立场。因此,我们也可以说:格劳秀斯极力推崇基督教国家的战争权,并非一种“常态论证”,乃是基于一种“非常态”的,或者说当时基督教战争及其理论风向的“例外状态”。故而,格劳秀斯可能并非塔克笔下的“好战主义者”,而是有着“不得已”的、更为审慎的理论考量。最后需要提及的是著名的格劳秀斯期刊《格劳秀斯年鉴》(Grotiana),其提供了当今英语学界最为全面和前沿的格劳秀斯研究,值得我们随时关注其理论动向。

(作者单位:同济大学人文学院)

来源:中国社会科学网-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:陈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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