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在的位置:主页 > 综合新闻 >

当代金融家 | 肖小和 上海建设国际票据中心可更(2)

来源:当代会计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0-09-04

【作者】:网站采编
【关键词】:
【摘要】:交易模式层面,针对票据中心可能存在大量境外会员的情况,需进一步丰富票交所现有业务开展模式,具体可包括会员自主交易、经纪机构撮合、系统自动

交易模式层面,针对票据中心可能存在大量境外会员的情况,需进一步丰富票交所现有业务开展模式,具体可包括会员自主交易、经纪机构撮合、系统自动撮合三类。一是会员自主交易模式,即票交所现有交易模式,该模式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对手,通过对话报价或点击成交等方式,自主完成交易至清算的全过程。二是经纪机构撮合交易模式,通过票据经纪机构在票据中心平台代理持票人报价,撮合市场交易,成交后票据权属及资金分别划入交易双方账户。三是系统自动撮合交易模式(票交所已在尝试开展此模式),各交易主体可在系统中发出交易买入或卖出要约,并向系统发送明确的买入或卖出要求(如承兑行要求、利率要求、金额要求等),由系统平台买入或卖出要求统一进行匹配撮合,匹配一致后由系统自动完成交易。

交易通道层面,可沿用票交所的“客户端+直连”模式,为参与者提供更多交易选择。客户端模式是指票据中心在系统平台中开发客户端程序,参与者熟悉系统使用手册后即可直接参与票据市场相关交易活动,采用客户端模式可以大幅缩短参与者系统软件研发时间,便于参与者在最短时间内参与市场交易;直连模式是指票据中心提供相关数据接口,由参与者自行研发内部票据交易系统相关模块并与交易所平台对接,采用直连模式有利于参与者将票据交易系统与内部其他系统整合,有利于机构各类交易及头寸的统筹管理。

交易资金层面,应采用全球化配置手段,既要吸收国内金融机构票据交易资金,更要下大力气拓展并吸引境外金融机构、境外资金,推动票据中心成为国际化的金融基础设施。

做市商层面,由于我国票据市场长期处于非规范化的市场交易环境中,市场价格不透明且波动频繁,票据中心应积极建立做市商机制,依据央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定,选择部分在货币市场或票据市场经验丰富、有较强风险控制及内部控制能力的中资或外资机构作为做市商。票据市场做市商应按照票交所和票据中心制定的业务规则,同步在票据市场连续提供有效、且可交易的买卖双向价格,且报价与市场价格的偏离度应在票交所规定的区间内浮动,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操纵票据市场价格走势,定期向央行或交易所汇报市场运行情况、持仓情况及做市情况,以保障票据市场稳定、健康运行。

信用评级方案

票据中心应建立票据市场信用评级体系,建立信用评级公司、从业人员准入要求,建立信用评级评审机制及具体的评级要求。评级对象应包括票据承兑人、保证人及贴现人,信用等级可按照行业惯例划分为从AAA级至D级,对于评级对象已评级的票据,票据中心应明确标注其信用等级;对于尚未评级的评级对象所涉票据,票据中心应明确标注其为“未评级”。

评级机构应按照票据中心制度要求,做好评级对象的首次评级和持续跟踪工作,及时出具定期及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,通过指定网站向公众披露,并及时报送票据中心,调整相关票据评级信息。评级信息在正式披露之前,评级机构负有对相关信息保密的义务。对于评级机构未按制度要求尽职评级的,未能按规定保守秘密的或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导致票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,票据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,维护市场秩序,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
同时,为适应交易所国际化发展需求,考虑到境内外评级体系存在一定差异,票据中心应针对境外的信用主体出台专门的评级规则,尤其对于境外评级主体材料的获取、国家信用的评定、财务指标及会计核算规则的差异等应做出相应的规定,如引入境外评级公司则应要求其按交易所规则评级、定期发布评级信息,并接受交易所的业务监督,以确保境外评级的真实性、准确性与可靠性。

票据中心的风险防范手段及措施

风险管理方案

票据中心市场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识别与监测、风险警示以及风险处罚三方面。为此,票据中心应建立并不断健全票据市场风险管理全流程各项制度规则,对市场进行全方位风险监测,对异常交易等违规现象及时发现、及时认定、及时处理,从而规范票据市场发展,防范系统性风险隐患,维护市场运行秩序。

在风险识别与监测方面,风险识别主要通过识别参与者的异常行为,包括异常交易、异常撮合及异常评级等,采用量化规则,依据票据中心相关制度规则认定异常行为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模型,在系统中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业务模块,实时监测市场运行状况,支持相关部门尽早发现风险隐患,及时采取相应措施。如交易类会员、非法人类会员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频繁互买互卖的行为,是否存在境内外交易会员互相勾结的情况,是否存在“木马会员”,是否存在频繁报价、频繁撤单误导其他参与者的行为,是否存在大幅偏离市场价格的大单买卖,是否存在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等;经纪类会员是否存在通过控制账户进场交易的行为,是否存在恶意撮合交易的行为,是否存在“做庄”控制市场价格走势的行为等;评级类会员是否存在未依据合规审慎的原则、故意调高或调低评级的行为,是否存在提前透露评级信息的行为,是否存在未及时跟进评级对象、导致评级延迟的行为等。

文章来源:《当代会计》 网址: http://www.ddhjzz.cn/zonghexinwen/2020/0904/460.html

上一篇:孟晚舟女士,当代花木兰
下一篇:第七代现代伊兰特,让技术性当代品牌形象重归

当代会计投稿 | 当代会计编辑部| 当代会计版面费 | 当代会计论文发表 | 当代会计最新目录
Copyright © 2018 《当代会计》杂志社 版权所有
投稿电话: 投稿邮箱: